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姚黄)为更好化解信用卡矛盾纠纷,近日,益阳中院、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益阳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召开联席会议,就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交换意见,研究并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涉信用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信用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信用卡纠纷,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法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强化了法院在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中的法律指导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信用卡业务的监管责任,银行机构在化解涉信用卡纠纷的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要求市县两级金融协调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或充分利用已有专业调解组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担任调解员。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将金融部门的专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指导开展调解工作。全市两级法院要将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度结合,在诉讼服务中心积极引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信用卡纠纷案件较多的法院要设立专门的金融纠纷调解室。全市各基层法院要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的协作配合,在纠纷较多、较集中的地点区域,采取单独设立或联合入驻方式,设立信用卡(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点,将信用卡纠纷解纷服务工作触角进一步向前端、向基层延伸。
《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信用卡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及司法确认衔接工作流程。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诉前委派调解的,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应按约履行,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中委托调解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依法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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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